研究报告|无罪判例分析与无罪辩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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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
引言
第一部分 部分罪名无罪规则和辩护之道
一、故意伤害罪
(一)无罪规则
(二)无罪辩护之道
二、职务侵占罪
(一)证据无罪规则
(二)实体无罪规则
(三)无罪辩护之道
三、侵占罪
(一)证据无罪规则
(二)实体无罪规则
(二)无罪辩护之道
四、诈骗罪
(一)无罪规则
(二)无罪辩护之道
五、合同诈骗罪
(一)无罪规则
(二)无罪辩护之道
六、玩忽职守罪
(一)无罪辩护判定理由
(二)无罪辩护之道
七、贪污罪
(一)无罪规则
(二)无罪辩护之道
八、挪用公款罪
(一)无罪规则
(二)无罪辩护之道(三个“严格把握”)
第二部分 辩护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一)法律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的困境
(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的博弈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申请和审查问题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复制
三、律师调取证据方式和风险
(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
(二)调查取证存在的风险
第三部分 无罪辩护的出路
一、从立法上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
二、公检法人员转变有罪判断先入为主的思维
三、提高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一、故意伤害罪
(一)无罪规则
1、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主观上无伤害故意
(二)无罪辩护之道
二、职务侵占罪
(一)证据无罪规则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关键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
2、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体无罪规则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发生款项为个人实际占有的效果
2、不符合“将本单位财物非法站位己有”的犯罪构成要件
3、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向不明
4、被告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5、被告人的侵占资产的行为已经被追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6、应当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不宜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
7、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是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
(三)无罪辩护之道
1、证据辩护
2、实体辩护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3)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行为人侵占的是否本单位财物
三、侵占罪
(一)证据无罪规则
1、证据缺乏客观性、全面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被告人侵占罪的证据不足,同时单位不是侵占罪的主体
(二)实体无罪规则
1、不符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2、合伙经营产生的合伙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3、被告人与自诉人均在民事纠纷情形下,被告人留置部分财物促使双方解决问题说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拒不退还”情节
(二)无罪辩护之道
四、诈骗罪
(一)无罪规则
1、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界定罪与非罪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无罪辩护之道
五、合同诈骗罪
(一)无罪规则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3、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无罪辩护之道
1、程序之辩
2、实体之辩
六、玩忽职守罪
(一)无罪辩护判定理由
1、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无罪辩护之道
七、贪污罪
(一)无罪规则
1、孤证且与证言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定案
2、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闭环排除合理怀疑,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是否属于民事范畴,以区分罪与非罪
5、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贪污行为
6、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无罪辩护之道
八、挪用公款罪
(一)无罪规则
1、主体不适格
2、无挪用的故意和行为
3、为了集体利益,研究组织决定
4、挪用款项并非公款
(二)无罪辩护之道(三个“严格把握”)
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一)法律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的困境
1、非法证据排除线索提供困难
2、非法证据认定困难
(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的博弈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和复制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复制
三、律师调取证据方式和风险
(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
(二)调查取证存在的风险
第三部分 无罪辩护的出路
一、从立法上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strong>
立法上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ぃ拍芨缁ぢ墒Ω嗟幕岣桓嫒私形拮锉缁?,进而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司法实践审判案件仍处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状态,虽然肯定“零口供”定案,但是还未彻底打破“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维。办案中,侦查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且屡见不鲜,因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本应当录音录像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刑讯逼供嫌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让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而不是“可以”。实践中,“可以”二字剥夺了绝大多数可疑案件查证属实的机会,也让《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仅停留在纸面上。
重中之重还是坚持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与刑罚相适应规则结合,制定相应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落实和运用,是每一个想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律师都乐意看到的。
二、公检法人员转变有罪判断先入为主的思维
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能提供诉讼价值,降低审错案,判错案的弊端。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提高责任意识,法院应多与检察机关、被告方交流,公检法人员转变有罪判断先入为主的思维,同时,辩护人应发挥灵活高效地优势,积极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例如,德国和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状主义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在开庭之前,法官是看不到被告人笔录等任何案卷材料的,它能充分防止法官主观臆断,使控审辩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清楚度处于同一高度,这也能方便律师和法官进行交流,使得辩护人更加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能。
控辩审三方处于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但是实际上辩方的一腰还比较“短”,控方的一腰就有的案件材料,辩方没有,控方掌握极大的主动权,更多情况下是控审都有的材料,而辩方仍没有。控辩审三方公开、平等这三方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法官在审判阶段不仅应保持完全中立,而且控辩双方真正做到平等对抗,使中国的法律土壤中,一个崭新完美的等腰诉讼三角形能够站稳和落实。公检法办案人员不能怕律师纠错,更不能怕律师查看监控录像,要转变办案思维。
三、提高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对无罪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健全我国的律师制度,为律师降低现行法律中对律师辩护诸多显性和隐形限制,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律师作出的违法图利、虚假承诺行为坚决不能姑息,必须严厉打击。